遊艇駕駛於遊艇有急迫危險時,未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及遊艇,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少期間?
- (A)二個月至四年
- (B)三個月至五年
- (C)四個月至六年
- (D)五個月至七年
正確答案:(B) 三個月至五年
解析船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船舶有急迫危險時應盡力採取必要措施救助人命與船舶,並準用於遊艇駕駛。違反致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依第84條之4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這一章收回執照的期間都是同一個區間。
記憶提示:收回執照:3月至5年
出處:船員法第73條;船員法第8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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