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駕駛於遊艇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未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少期間?
- (A)一個月至三年
- (B)二個月至四年
- (C)三個月至五年
- (D)四個月至六年
正確答案:(C) 三個月至五年
解析船員法第72條要求發生海難或意外時立即採取防止危險的緊急措施並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經第75條之7準用於遊艇駕駛。違反致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依第84條之4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記憶提示:收回執照:3月至5年
出處:船員法第72條;船員法第8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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