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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遊艇 ・ 避碰規則 ・ 燈號、號標、號笛、旗號 ・ 第 06-035 題

施放音響信號代替汽笛及號鐘,得以其他方法發出有效音響信號為何種船舶?

  1. (A)船速未滿 7 節之船舶
  2. (B)船長未滿 12 公尺之船舶
  3. (C)總噸位未滿 20 之船舶
  4. (D)船吃水未滿 3 公尺之船舶
正確答案:(B) 船長未滿 12 公尺之船舶
解析避碰規則規定,長度 12 公尺以上的船舶應配備號笛;未滿 12 公尺的船舶不強制配備規定的號笛及號鐘,但必須有其他能發出有效音響信號的方法,例如手持氣笛。判斷基準是船長,不是航速、噸位或吃水。

記憶提示:未滿12m可用其他方法

出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72 COLREGs)第33條

這題同時出現在:自用動力小船 06-032、營業用動力小船 06-032、二等遊艇 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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