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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遊艇 ・ 海事法規 ・ 船舶檢丈等 ・ 第 02-049 題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遊艇所有人如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之內未向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遊艇廢止登記或註冊者,由航政機關對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作下列何種之處分?

  1. (A)停止航行
  2. (B)警告
  3. (C)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4. (D)記過
正確答案:(C) 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船舶法第68條規定,遊艇滅失、報廢、喪失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辦理註銷登記或註冊並繳銷證書。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第95條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提示:逾期未註銷:6千到6萬

出處:船舶法第68條;船舶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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