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應具有船名、船籍港名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應勘劃載重線者之載重線及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而未具備者,由航政機關對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作下列何處分?
- (A)停止航行
- (B)警告
- (C)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D)記過
正確答案:(C) 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船舶法第10條規定船舶應具備船名、船籍港名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免勘劃者除外)及法令規定的其他標誌,方便海上辨識與執法。違反第10條第1項至第3項者,依第97條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記憶提示:標誌不全:3千到3萬
出處:船舶法第10條;船舶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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