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之各項證照如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違者由航政機關對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作下列何處分?
- (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B)停止航行
- (C)記過
- (D)警告
正確答案:(A)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船舶法第14條與遊艇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證照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應在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逾期未辦依船舶法第97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條文的處罰對象是船舶所有人。
記憶提示:證照異動三個月內辦
出處:船舶法第14條、第97條;遊艇管理規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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