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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動力小船 ・ 海事法規 ・ 汙染、走私、毒品等 ・ 第 03-012 題

動力小船駕駛於動力小船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沈沒或故障時,駕駛除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外,並應防止油污排洩,避免海岸及水域遭受油污損害,違反者處收回駕駛執照之處分,該處分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多久期間?

  1. (A)一個月至三年
  2. (B)二個月至四年
  3. (C)三個月至五年
  4. (D)四個月至六年
正確答案:(C) 三個月至五年
解析船舶擱淺、沈沒或故障時,駕駛除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報告航政機關外,還應防止油污排洩。違反而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者,依船員法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記憶提示:收回執照三個月至五年

出處:船員法第72條;船員法第84條之4

這題同時出現在:自用動力小船 03-012、營業用動力小船 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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