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上避碰規則,決定安全航速時,在下列所述,何者為該規則未予規定之應考慮事項?
- (A)風、海面及海/潮流之狀態
- (B)航行險阻之逼近程度
- (C)距目的港之距離
- (D)本船操縱性能
正確答案:(C) 距目的港之距離
解析避碰規則第 6 條所列決定安全速度的因素,包括風、海面與海流潮流狀況、航行險阻的遠近、本船操縱性能、能見度和交通密度等,都是跟當下避碰能力有關的條件。距目的港還有多遠只關係到行程安排,與能否安全避讓無關,條文沒有列入。
記憶提示:趕路不是安全速度的考量
出處: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6 條
這題同時出現在:自用動力小船 05-025、營業用動力小船 05-025、二等遊艇 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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